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财保125号
申请人:北京建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工业园区西区顾八路甲1号-A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长远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32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北京建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长远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北京农商银行房山支行账户(账号xxx)内的存款1799280元。申请人北京建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179928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和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长远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北京农商银行房山支行账户(账号xxx)内的存款179928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北京建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已交纳。
申请人应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妍
书 记 员 高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