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91民初1259号
原告:江苏西电***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邗江河路88号
诉讼代表人:张健,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北京五洲华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高米店北茉莉公馆2号楼。
原告江苏西电***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五洲华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江苏西电***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西电***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西电***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67元,由原告江苏西电***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焦立颖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见习书记员 李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