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3民初3141号
原告:长春市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华庆路1295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莹,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长春市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长春市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春市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颜美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谭雨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