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3民初3137号
原告:长春市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华庆路1295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龙,董事长。
被告:***,女,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诉讼费收费通知》后,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红岩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