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102民初2906号
原告:长春市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华庆路1295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明,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长春市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龙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万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支付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止拖欠租金共计20.7万元;2.支付违约金6.21万元(20.7万元×30%);3.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万龙公司与***于2017年3月10日签订地下车库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万龙公司将位于长春市南关区万龙花园内1号建筑面积约800平方米的地下车库租赁给***用于存放经营物品。租赁期间6年,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在合同履行期间,***应于2020年3月10日支付租金5.25万元、2020年8月10日支付租金5.25万元、2021年3月10日支付租金5.5万元、2021年8月10日支付租金5.5万元。在此期间,***多次承诺及时偿还所有拖欠租金及产生的违约金,以至万龙公司未解除租赁合同,让***继续使用该地库,导致万龙公司既得不到租金又收不回地库。经过多次催款,***分别于2021年9月6日、2021年10月15日、2021年11月12日共交拖欠租金8000元。万龙公司对***过于信任,但是***辜负这份信任,在近期催款时故意躲避,万龙公司依法提起诉讼,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望依法判决。
***辩称,不是故意拖欠万龙公司租金,是因为现在没有经济能力给付。由于租赁的地库消防管道爆裂,导致存放的货物被损坏,无法卖出,双方曾经为此商量过减免部分租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7年3月13日,万龙公司(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签订《地下车库租赁合同》,约定:万龙公司将其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万龙花园小区地下停车场1号地下车库(建筑面积约800平方米)租给***用于存放经营物品;租期6年,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租金交纳方式为预付制即上打租,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交付租金,具体时间及金额为: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付第一年度上半年车库租金(不含税价)5万元(租赁时限: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9月9日);2017年8月10日前交付第一年度下半年车库租金5万元(租赁时限:2017年9月10日至2018年3月9日);以此类推,2018年3月10日至2019年3月9日,提前1个月分2次交纳年租金10万元;2019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9日,提前1个月分2次交纳年租金10.5万元;2020年3月10日至2021年3月9日,提前1个月分2次交纳年租金10.5万元;2021年3月10日至2022年3月9日,提前1个月分2次交纳年租金11万元;2022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9日,提前1个月分2次交纳年租金11万元;如乙方需要甲方出具发票,则由乙方补足相应税费;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地下车库整体交付给乙方使用;在承租期间,乙方对地下车库屋面、天窗、墙面及供电、供水、排水(包括该车库上下水管道、屋面防水、供电维修抢修的费用)等设施承担维修、维护及缴费责任,维修、维护等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租赁期间,因以上设施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与甲方无关,由乙方处理并赔偿;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地下车库及附属的设施设备完好无损地交给甲方,如有损毁,乙方负责修缮或作价赔偿;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向甲方交纳租金,乙方逾期不交付租金的,甲方给予七天宽限期,乙方在宽限期内仍然不能交付当期全部租金时,每超过宽限期一天,乙方按当期租金总额的百分之一支付甲方违约金,超过宽限期三天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经营不善导致经济拮据,自2020年3月10日起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至2021年8月10日止,共计拖欠租金20.7万元。
本院认为,万龙公司与***签订的《地下车库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租金的义务。关于***主张曾经与万龙公司协商减免租金的问题。因未举证相关证据,且万龙公司未予认可,故不予采纳。***应当给付万龙公司租金20.7万元。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的问题。因***拖欠租金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如果***逾期不交付租金,万龙公司给予七天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仍然不能交付当期全部租金时,每超过一天,***应按当期租金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超过宽限期三天以上,万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故***承担的违约责任为支付拖欠租金3%的违约金和自愿接受解除合同。因此,万龙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应当为6210元(20.7万元×3%)。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长春市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金20.7万元并给付违约金6210元;
二、驳回长春市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8元,由***负担2114元,由长春市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 判 员 刘卫国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佳妮
书 记 员 蔡佳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