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6民初5331号
原告:***,男,1990年6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兴顺东区。
被告:长春市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王庆龙。
被告:长春市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占有。
被告:长春市益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孙启。
原告***与被告长春市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益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长春市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益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地址不详,本院无法向被告长春市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益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退还原告,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邹 华 娟
人民陪审员 刘敏
人民陪审员 史冬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