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83执恢850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中,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世超
审判员  陈迎超
审判员  梁 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