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保2467号
申请人:长春市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
上列当事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38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161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万海
审判员 鲁雪松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