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26民初5483号
原告: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南江镇马安村106国道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MA4LY8RF5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平江县**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平江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天岳大道锦绣天地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743158706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江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 霞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邓 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