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322民初580号
原告:平江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天岳大道锦绣天地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74315870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平江县,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
被告:周世汉,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江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世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平江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江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周世汉达成和解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江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41元,由平江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 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