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广联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平江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鄂0112民初28号 原告:湖北广联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三店农场***沿海赛洛城七期第7-8幢单元17层1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N9AH5A。 法定代表人:周世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平江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天岳大道锦绣天地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743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广联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联机械公司)诉被告平江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关建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联机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城关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联机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城关建筑公司支付原告设备租赁费96,000元及违约金19,200元;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城关建筑公司承担;3、判令被告***对被告城关建筑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对法院对被告城关建筑公司、***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未获得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事实与理由:原告广联机械公司依法从事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业务,被告城关建筑公司、***从事工地工程项目承包业务,被告***、**系案涉工程项目部门管理人员。被告城关建筑公司、***因承包了西十高铁湖北段站前2标的施工工程(工程地点:湖北省郧西县河夹镇),需要租用旋挖钻机施工,遂派员工***与原告签订了书面的《工程机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物系型号为ZR400的旋挖钻机一台及若干配件、旋挖钻机月租单价为22万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安排发出了租赁物。后原告与被告城关建筑公司、***进行了结算,被告城关建筑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付款承诺函》,确认尚欠租赁费9.6万元并承诺于2022年12月2日之前付清,被告***、**作为担保人在该承诺函上签字予以确认。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城关建筑公司、***均未履行支付义务,现已严重逾期,原告遂诉至法院。综上,被告城关建筑公司、***拒不支付设备租赁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城关建筑公司辩称,我方并非案涉合同当事人,租赁合同及付款承诺函上的公章系私刻的假公章;与被告***系借用资质的关系,我方仅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并不对工程款、租赁费用有支付义务。 被告**辩称,对于租赁设备我们只是监督人,监督被告***付钱,至于钱是否付清和我没有关系。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借用被告城关建筑公司资质与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签订《西十高速铁路湖北段站前2标项目经理部桥梁桩基、承台、墩柱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接相应劳务。此后,被告***租赁原告广联机械公司的挖机,并以被告城关建筑公司名义与原告广联机械公司签订合同,由湛南明办理并加盖公章(尾数17100),后经核实该公章并非被告城关建筑公司备案章,该合同约定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不免除赔偿责任。2022年5月原告广联机械公司设备进场。此后,被告***以欠款人名义向原告广联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世汉出具付款承诺函,载明:2022年5月周世汉与城关建筑公司签订桩机租赁合同并进场施工。2022年11月3日施工完成,还剩96000元租赁费没有支付,经过与城关建筑公司协商,剩余的96000元租赁费将于2022年12月2日前支付。如果城关建筑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未支付,则于中铁隧道局西十高铁项目三分部从平江县××镇建筑有限公司的验工计价款内直接扣除,代为支付给周世汉。该承诺函被告***于欠款人处签名捺印,并由***、**于担保人处签名捺印。 以上查明事实,有工程机械租赁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入场签收单、付款承诺函、**刻制备案回执及证明、湖南省公安厅**服务网截图、证人证言和当事人自认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借用被告城关建筑公司名义承接劳务工程,由此被告***构成对被告城关建筑公司的表见代理,不论公章真伪,被告城关建筑公司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被告***作实际施工人以欠款人名义出具付款承诺函,应承担付款义务;被告***未按时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以96000元为基数,自施工完毕之日即2022年11月3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作为担保人,结合付款承诺函内容,其担保事项为“如果城关建筑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未支付,则于中铁隧道局西十高铁项目三分部从平江县××镇建筑有限公司的验工计价款内直接扣除,代为支付给周世汉”,而非就被告***的欠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因此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江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湖北广联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款96,000元及违约金(以96,000元为基数,自施工完毕之日即2022年11月3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湖北广联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4元、保全费1096元,由被告平江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钱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