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2民初1746号
原告:***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81656506Y,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工业园区(瓯北堡二)。
法定代表人:陈继权,职务董事长。
被告:济宁市工业技师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1249400801XW,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建设西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王纯民,职务校长。
原告***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工业技师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免、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韦雪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勾淑军
书记员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