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龙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亚龙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传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4民初1696号

原告:***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工业园区(瓯北堡二)。

法定代表人:陈继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双锋,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传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北帝堂路东十巷1号。

法定代表人:朱树平,执行董事。

原告***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传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9-10-22-09号《销售合同》;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货款80000元及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违约金从2019年11月13日起每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计算至全部货款返还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0月11日通过QQ交谈购买横河流量计事宜。2019年10月22日,双方签订编号为2019-10-22-09号《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横河流量计和变送器合计货款80000元,1-3周内发货,逾期交货的,被告应每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19年10月25日,原告通过中国银行支付被告预付款24000元,同年11月8日通过中国银行付清货款56000元,两次合计80000元。被告在2019年10月22日16时42分表示3周内可以供货,2019年11月7日9时30分左右表示横河流量计等着出货。但到约定交货时间,原告多次联系被告,但被告电话关机,QQ消息也不回复。后原告派人上门寻找被告,但未在网上公示的地址找到被告。被告未按照《销售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发货,未履行发货义务,致使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合同由原告***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金天翔负责签订,2019年12月,金天翔向永嘉县公安局报案,称被被告深圳传杰科技有限公司以出卖横河流量计和变送器的名义(即本案所涉事项)诈骗80000元。永嘉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6日对金天翔被诈骗一案予以立案侦查,故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玉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盛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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