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龙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亚龙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贝世康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324民初8273号

原告:***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工业园区(瓯北堡二)。

法定代表人:陈继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双锋,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37号(12-2)(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王辉,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龙公司)与被告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公司支付欠款11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的标准,从2016年6月19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需适用公告方式送达,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亚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双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亚龙公司原名称为浙江亚龙教育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变更登记为现名称。2015年12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亚龙YL-371型给排水设备安装与控制实训装置2套,价款为140000元;交货时间为2016年1月20日,交货方式为直送学校,运输方式为汽运;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卖方20%预付款,货物生产完毕后,买方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80%余款,卖方收到货款后7个工作日内发货;买方如逾期付款,应以每日按逾期付款金额的3‰向卖方支付违约金等等。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一份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约定被告所买的产品用于宁海县第一职业中学。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向原告支付了20%的预付款28000元。2016年3月1日,原告向宁海县第一职业中学运送了合同约定的2套货物。但被告***公司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80%余款,计1120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2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月利率2%从2016年6月19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叶 坚

人民陪审员  金阿杰

人民陪审员  周珊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金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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