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324民初8273号
原告:***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工业园区(瓯北堡二)。
法定代表人:陈继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双锋,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37号(12-2)(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王辉,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龙公司)与被告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公司支付欠款11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的标准,从2016年6月19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需适用公告方式送达,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亚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双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亚龙公司原名称为浙江亚龙教育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变更登记为现名称。2015年12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亚龙YL-371型给排水设备安装与控制实训装置2套,价款为140000元;交货时间为2016年1月20日,交货方式为直送学校,运输方式为汽运;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卖方20%预付款,货物生产完毕后,买方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80%余款,卖方收到货款后7个工作日内发货;买方如逾期付款,应以每日按逾期付款金额的3‰向卖方支付违约金等等。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一份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约定被告所买的产品用于宁海县第一职业中学。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向原告支付了20%的预付款28000元。2016年3月1日,原告向宁海县第一职业中学运送了合同约定的2套货物。但被告***公司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80%余款,计1120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2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月利率2%从2016年6月19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叶 坚
人民陪审员 金阿杰
人民陪审员 周珊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金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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