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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24民初7188号之一
原告:亚龙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少群,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亚龙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亚龙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龙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计665元,由原告亚龙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