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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24执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亚龙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温州市永嘉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81656506Y。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新疆昌吉市***县幸福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2323457779878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亚龙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亚龙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达成执行和解且分期履行,现亚龙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受偿505650元,剩余款项定于2022年9月31日前履行。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可先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324执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