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802民初2006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高陂镇龙岩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黄田3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70984224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亿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莲花***5号2幢2梯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YK6PF9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亿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