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6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中光神汽特种净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北京路908号(中光学机电装备公司B区)。
法定代表人:黄振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马炎,河南天基律师事务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思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电厂路17号乐丁广场1号楼15层1509室。
法定代表人:李国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飞、曹林,河南良达律师事务律师。
上诉人河南中光神汽特种净化装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思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2民初6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虽确认上诉人河南中光神汽特种净化装备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所依据的案涉《协议书》的真实、有效性,但就该协议书中被上诉人郑州思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风的签名是否构成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否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所提之反诉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诉、反诉应否合并审理等问题并未查清,且当事人于二审中提交新证据,致使本案基本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2民初69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中光神汽特种净化装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8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祖一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杨金广
书记员宫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