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6民终2896号
上诉人湖北利航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汉江王甫洲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老河口市金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682民初2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利航交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利航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利航交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为40900元,由上诉人湖北利航交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 俊
审判员 严庭东
审判员 刘丹丹
书记员 郭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