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乐泊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天辰铝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光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732号
原告济南天辰铝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国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峻,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洛阳乐泊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峻,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济南天辰铝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洛阳乐泊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天辰铝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天辰铝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49元减半收取计7175元,由原告济南天辰铝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