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7民初2534号
原告:洛阳乐泊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宜阳县香鹿山镇后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097050994K。
法定代表人:郭东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国,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代领法律文书等。
被告:洛阳钙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丰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693505297U。
法定代表人:岳俊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有光,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代领法律文书等。
原告洛阳乐泊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钙丰工贸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洛阳乐泊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洛阳钙丰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乐泊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钙丰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乐泊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钙丰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420元,由原告洛阳乐泊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