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7民初25号
原告:洛阳乐泊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香鹿山镇后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097050994K。
法定代表人:郭东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国,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洛阳钙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丰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693505297U。
法定代表人:岳俊峰,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乐泊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钙丰工贸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乐泊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洛阳钙丰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乐泊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钙丰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乐泊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洛阳钙丰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20元,由原告洛阳乐泊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高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马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