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乐泊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洛阳乐泊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济南光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27民初1427号
原告:洛阳乐泊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香鹿山镇后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097050994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刑有光、**,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接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家堡镇西吴家堡村龙腾工业园区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792602041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即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或调解,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或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洛阳乐泊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光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乐泊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乐泊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乐泊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洛阳乐泊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