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3民终1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青岛三丰瑞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冷初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萌萌,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铭青,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阮光东,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军,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三丰瑞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阮光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9)苏1311民初4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萌萌、被上诉人阮光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阮光东的一审诉讼请求,支持三丰公司的一审反诉请求,或发回重审,二审诉讼费由阮光东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三丰公司支付阮光东工程款10万元及利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理由如下:1.一审法院认定的10万元工程款性质系签证款,为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中未约定的工程款,需建设方根据工程验收再予以决算确认。该签证款实际能支付多少,需要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工作单、签证单等相关证据报送验收单位和建设方予以决算确认。2.经三丰公司多次催要,阮光东才于2019年11月19日通过一审法院将工程验收资料转交给三丰公司。三丰公司接到上述材料后,立刻联系阮光东要求其配合交付验收,但截至今日,阮光东迟迟不予配合。且阮光东提交的上述工程验收资料不全,导致涉案工程目前仍无法验收,以至于签证款项至今无法核实。根据目前阮光东提交的工程验收资料,涉案工程的签证款项很可能不足10万元。一审法院在明知工程尚未验收,签证款项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判决三丰公司支付阮光东签证款项10万元及利息,无事实依据及法律支持。3.三丰公司与阮光东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均明确约定,涉案工程的验收资料及验收由阮光东负责。《补充协议》第一条第2项明确约定,涉案工程发生的图纸或清单范围外经济签证费用由阮光东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及费用结算,最终款项支付至三丰公司账户后,三丰公司扣除20%的管理费及税费外,3天内全额支付给阮光东,阮光东提前提供正式建筑发票。截至今日,工程尚未验收,导致工程签证款项具体数额是多少至今无法明确。且根据约定需扣除20%的管理费及税费。不仅如此,阮光东还应提供正式建筑发票给三丰公司,但阮光东至今未提供。综上,一审法院在未查清涉案工程签证款为多少的情况下,判决三丰公司支付阮光东工程签证款及利息,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无证据及法律支持。二、三丰公司一审反诉请求包括三项:请求阮光东继续履行合同,并向三丰公司提交工程验收资料及验收报告,请求阮光东赔偿三丰公司损失15万元,一审反诉费用由阮光东承担。1.阮光东于2019年11月19日通过一审法院将不完整的工程验收资料交付三丰公司,三丰公司接到资料后,多次通过一审法院及阮光东代理人联系阮光东配合三丰公司对工程进行验收,并请求阮光东提交完整的工程验收资料。但阮光东至今不配合,导致涉案工程至今无法完成验收,验收报告至今无法取得。阮光东既未继续履行合同,向三丰公司提交建筑发票,也未提供完整的工程验收资料及验收报告,配合三丰公司取得工程签证款项。一审法院忽略这一事实,仅依据阮光东一审庭审过程中提交的不完整的工程验收资料,认定阮光东已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判决驳回三丰公司要求阮光东继续履行合同,并提交完整的工程验收资料这一诉求,与事实不符,于法不符。2.一审中,三丰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阮光东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及图纸要求预埋螺栓,且阮光东也承诺,若因此发生倾斜等事故,阮光东负全责。本案工程因玻璃钢罐体出现侧面凹陷,导致工程二次施工,是不争的事实。而导致罐体侧面凹陷的原因之一就是阮光东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及图纸要求预埋螺栓。一审法院未查明本案事实,便认定阮光东不当施工与玻璃钢罐体出现侧面凹陷无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三丰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与事实不符,于法不公。
阮光东辩称,一审判决三丰公司支付阮光东10万元工程款,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理由如下:1.三丰公司2019年1月19日向阮光东出具承诺,承诺在2019年春节前支付不少于10万元的签证款。签证款具体数额未经结算确认,与该10万元应否支付无关,因为该10万元属于预付款,并非工程签证最终确认的款项,阮光东要求支付10万元是依据三丰公司2019年1月19日的承诺。对于阮光东主张的另外6.6万元工人工资和生活费,阮光东对此有意见,但是没有上诉。根据阮光东调取的新证据,可以证明6.6万元具备了支付条件,应予以支付。2.关于案涉工程的验收资料以及签证资料,阮光东在2019年8月26日开庭时就已经将签证资料的原件提交一审法院,阮光东手中持有的施工资料也在一审中交付,故不存在阮光东继续交付相关资料的问题。考虑到该签证有继续使用的需要,而三丰公司又不予领取,阮光东代理人在一审判决后从一审法院领回了签证原件。关于案涉工程验收问题,一审庭审结束后,阮光东提供了照片、视频,证实涉案工程已经由建设单位实际投入使用。二审庭审前,阮光东至建设单位调取相应的工程验收资料,根据建设单位反馈,案涉工程在2019年底就已经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证明由监理单位盖章之后已经交给三丰公司,而三丰公司迟迟没有到建设单位办理相应手续。三丰公司称阮光东不配合验收、不提供资料与事实不符。3.案涉工程罐体发生倾斜是罐体质量导致,与阮光东施工无任何关系,阮光东在一审提交了监理通知予以证实。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阮光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三丰公司给付阮光东工程款10万元、返工期间工人工资、生活费6.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三丰公司承担。
三丰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判令阮光东继续履行合同,向三丰公司提交工程验收资料及验收报告,赔偿三丰公司损失150000元,本案反诉费用由阮光东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15日,三丰公司与阮光东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三丰公司将其承包的宿迁市花果山路一体化提升泵站安装工程发包给阮光东施工。合同签订后,阮光东即进场施工。
施工过程中,因三丰公司提供的罐体质量问题导致安装的罐体出现严重倾斜的情况。根据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要求,三丰公司重新提供玻璃钢罐体由阮光东重新安装。2018年12月25日,三丰公司(甲方)与阮光东(乙方)就罐体重新安装签订了补充协议,载明:“由于宿迁市宿豫区花果山路污水泵站工程的玻璃钢罐体出现侧面凹陷。根据本工程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甲方和为甲方提供罐体的生产厂家共同意见,决定将现已安装的罐体废除,重新提供玻璃钢罐体至施工现场,重新安装。为此,产生了一系列相关工作及相关联的各项费用。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作为原宿迁市花果山路一体化提升泵站安装工程合同的补充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3、甲方于2019年元月11日前提供新作玻璃钢罐体至施工现场,由乙方负责安装(相关操作办法及付款见附件)。安装完成后,甲、乙双方共同向建设单位协调办款。2019年春节前若是建设单位能支付给甲方30万元工程款,甲方须支付给乙方工程签证10万元;若少于30万元,则按30%比例支付,但不能少于5万元。若高于30万元,也按30%比例支付,但不高于15万元。支付时间为工程款支付至甲方账户2天内……二、罐体重新安装工作由甲方提供所有费用,乙方负责组织施工。具体办法为:……4、乙方继续留在现场的工人所有工资由甲方支付,名单及工资额度如下所示……零星增加杂工由甲方现场直接支付,现场工地生活费每天按240元计算,按天计算”。
2019年1月19日,三丰公司(甲方)与阮光东(乙方)签订承诺函,载明:“一、工程安装完成后,甲乙双方共同向建设单位协调办款,2019年春节前若是建设单位能支付给甲方30万元工程款,甲方须支付给乙方工程签证10万元,若少于30万元,则按30%比例支付,但不能少于5万元。若高于30万元,也按30%比例支付,但不高于20万元,若付到70万,支付20万元给乙方。支付时间为工程款支付至甲方账户2个工作日,上述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不含税,所有发票待甲、乙方双方2019年2月份以后补施工合同后,由乙方补给甲方。二、返工期间工人工资6万元、生活费6000元,工程完工建设单位和监理初验合格后第二日支付。后续工作由乙方完成。三、我单位对以上承诺负全部责任。若是我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内容而引起的农民工追讨工资或上访等事件由我单位全部负责”。2019年腊月27日至正月15日期间,涉案工程建设单位向三丰公司支付工程款30万元。
2019年10月16日,阮光东将工程验收资料提交一审法院,三丰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领取上述资料。
一审法院认为,三丰公司与阮光东签订的承诺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承诺函约定,三丰公司在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30万元工程款后,应向阮光东支付10万元,故对阮光东要求三丰公司支付10万元工程款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阮光东的利息请求,自2019年2月22日起予以支持。对阮光东主张的生活费6.6万元,因其未举证证明涉案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初验合格,且三丰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工程一直未验收,该笔生活费尚未满足付款条件,故对阮光东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对三丰公司要求阮光东给付验收资料的反诉请求,因阮光东已于庭审中将验收资料交付三丰公司,故对其该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对三丰公司要求赔偿损失15万元的反诉请求,因阮光东提供的监理单位出具的工作联系函可以证明涉案工程玻璃钢罐体重新安装系三丰公司提供的玻璃钢罐体存在质量问题所致,而非阮光丰施工原因造成,故对其该项反诉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青岛三丰瑞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阮光东工程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阮光东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青岛三丰瑞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62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5040元,由阮光东负担2004元,青岛三丰瑞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3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青岛三丰瑞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除三丰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施工过程中因三丰公司提供的罐体质量问题导致罐体倾斜有异议以外,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的其余内容均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中,三丰公司未提交新证据。
阮光东二审提交宿迁市宿豫区城市水务发展保障中心2020年6月1日出具的案涉工程于2019年底完成现场竣工验收的说明,以证明案涉工程于2019年年底完成现场竣工验收。三丰公司对该说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为:该说明经宿迁市宿豫区城市水务发展保障中心盖章确认,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与本案的关联性在之后分析说明。
二审补充查明,三丰公司与阮光东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35万元,不含税,一次性总承包,不论发生何种情况,图纸范围内的工程承包总价不变。
三丰公司(甲方)与阮光东(乙方)于2018年12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载明:一、工程决算单价及结算原则。1.乙方已基本完成花果山路一体化泵站中的所有工作,未完成的后续工作仍由乙方负责完成。所剩的20万元工程款,甲方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5万元,2019年1月20日前支付15万元(甲方证明工程完工)。2.本工程发生的图纸或清单范围外经济签证费用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及费用结算,甲方配合。最终结算款项支付至甲方账户后,甲方扣除20%的管理费及税费外,3天内全额支付给乙方,乙方提前提供正式的建筑发票。3.甲方于2019年元月11日前提供新作玻璃钢罐体至施工现场,由乙方负责安装(相关操作办法及付款见附件)。安装完成后,甲、乙双方共同向建设单位协调办款。2019年春节前若建设单位能支付给甲方30万元工程款,甲方须支付给乙方工程签证10万元;若少于30万元,则按30%比例支付,但不能少于5万元。若高于30万元,也按30%比例支付,但不高于15万元。支付时间为工程款支付至乙方账户2天内。第2条所描述的工程发票待签证费用办理前,乙方提供给甲方。二、罐体重新安装工作由甲方提供所有费用,乙方负责组织施工。具体办法为:1、甲方派至现场的代表负责配合乙方,现场所需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提供计划,甲方负责支付。所有支付款项由甲乙双方代表共同与供货方商谈,乙方验收、使用,甲方支付。2、甲方必须保证2019年元月11日前提供玻璃钢罐体至施工现场。3、乙方留在现场的每名操作工人,由乙方提供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甲方为上述每名工人购买建筑保险。4、乙方继续留在现场的工人所有工资由甲方支付,名单及工资额度如下所示……零星增加杂工由甲方现场直接支付,现场工地生活费每天按240元计算,按天计算。
施工过程中,三丰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支付工程款10万元,于2018年11月21日支付工程款5万元,于2018年12月30日支付工程款5万元,于2019年1月2日支付工程款15万元。
三丰公司二审中陈述,2019年1月19日的承诺中“甲乙双方2019年2月份以后补施工合同”所指的施工合同为阮光东开具发票所需的合同,该合同未实际签订。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本案补充协议约定的10万元签证款的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二、阮光东是否已经适当履行了提交工程验收资料及配合办理签证款的义务;三、三丰公司要求阮光东赔偿返工损失的请求能否成立。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三丰公司与阮光东2018年12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2019年春节前若建设单位支付给三丰公司工程款30万元,三丰公司须支付给阮光东工程签证款10万元,支付时间为工程款支付至三丰公司账户2天内。双方2019年1月19日签订的承诺函再次对此作出了约定,并明确三丰公司支付给阮光东的该笔款项不含税,所有发票待双方2019年2月补施工合同后,由阮光东补给三丰公司。根据上述约定,该10万元的支付,不以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对签证工程款进行决算以及阮光东提供建筑发票为条件,而仅以三丰公司收到建设单位30万元工程款为条件。实际上,三丰公司已于2019年2月1日(农历腊月二十七)至2019年2月19日(农历正月十五)期间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30万元,故一审判决三丰公司支付阮光东10万元工程款并自2019年2月22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中,三丰公司将工程中的相关内容转包给阮光东,与建设方合同的履行主体仍然为三丰公司,相关工程验收资料需要由阮光东与三丰公司相互配合完成。一审中阮光东已提交了相关施工资料,三丰公司在接收清单中注明的问题主要为未加盖公章,该工作可由三丰公司自行完成。二审中,阮光东提交了宿迁市宿豫区城市水务发展保障中心2020年6月1日出具的案涉工程于2019年底完成现场竣工验收的说明,三丰公司也未能提供建设单位关于验收资料尚不完整以及具体缺少的资料的说明,无法确定是否存在尚需阮光东履行的提供验收资料的义务,故对三丰公司关于阮光东尚未提供完整的工程验收资料的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签证资料。三丰公司在一审中并未明确要求阮光东提供签证资料。阮光东在一审中提交的签证资料有监理和建设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签名确认,三丰公司对签证资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证据否定其真实性。二审中,三丰公司主张签证部分需要单独提供验收资料,但未能提供相关依据;三丰公司另主张存在阀门井深度变更、消能井变更,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关于新增阀门井工程设置12米长钢板桩支护的签证,签证载明为根据图纸会审要求增加,三丰公司关于该签证缺少工程联系单的主张不能成立。因阮光东并非与建设单位合同的相对方,相关签证费用需由三丰公司向建设单位提交申请。二审中,阮光东将签证原件提交三丰公司,三丰公司仍拒绝接收,故应认定阮光东已适当履行配合办理签证款的义务。
关于三丰公司上诉主张的阮光东未履行提交建筑发票义务的问题。根据三丰公司一审提交的与阮光东的微信记录,阮光东已向三丰公司提出签订增补合同的请求。三丰公司二审中认可增补合同系开具发票所需签订的合同,且该合同未签订。故未能提供签证工程款建筑发票的责任不在阮光东。对此,可由双方在之后配合完成。
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监理通知单内容及补充协议内容,施工过程中玻璃钢罐体变形,系因罐体内肋支数较少、罐体壁厚满足不了出厂相关技术参数从而罐体外压环刚度变小,导致回填后被挤压变形,需重新安装玻璃钢罐体。据此,更换玻璃钢罐体重新安装,系玻璃钢罐体自身质量存在问题所导致。三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罐体侧面凹陷与阮光东施工过程中将预埋螺栓改为膨胀螺栓有关,且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对返工费用由三丰公司负担已作明确约定,三丰公司要求阮光东赔偿返工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三丰公司要求阮光东赔偿返工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三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3620元,由上诉人三丰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覃卫东
审判员 黄亚非
审判员 庄云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汤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