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311民初4454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军,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青岛三丰瑞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冷初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铭青,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萌萌,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青岛三丰瑞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需要,本院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军、被告(反诉原告)三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铭青、邱萌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0万元、返工期间人工工资生活费6.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5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宿豫区花果山路一体化提升泵站部分土建安装工程委托原告施工,原告依约将工程施工完毕。后因被告提供的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经协商被告让原告安排人员返工维修,产生返工费用。2019年1月19日,被告承诺在建设单位支付其30万元工程款的前提下,先行支付涉案工程签证中的部分工程款10万元,并在工程全部完工,现场初验合格后支付返工人工工资、生活费6.6万元。在上述两项条件均具备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付款,但被告推脱拒付。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三丰公司辩称,原告陈述部分与事实不符,且证据不足,依法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三丰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反诉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向反诉原告提交工程验收资料及验收报告;2.依法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损失150000元;3.本案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5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反诉原告中标的宿豫区花果山路一体化提升泵站部分土建安装工程委托给反诉被告施工,反诉被告需要保证工程质量。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反诉被告须将工程报验资料及验收报告交付反诉原告。合同签订后,反诉被告未按图纸要求预埋螺栓。2018年11月20日,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承诺,若因此发生倾斜等事故,反诉被告负全责。后因反诉被告未按图纸要求施工,玻璃罐体出现侧面凹陷。为确保工程合格完工,反诉原告不得不与反诉被告协商废除原安装罐体,重新安装。因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签订后,反诉被告未完成工程,便携带工程报验资料离开工地。为确保工程交付、降低损失,反诉原告只能独自完成施工。综上,现反诉原告依法提出反诉请求,请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
反诉被告***辩称,请求法庭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工程的验收资料此前反诉被告已经移交到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审核后退还给了反诉被告,因为反诉原告没有支付反诉被告承诺所给付的款项,也没有人员直接与反诉被告进行交接所以导致了相关施工资料无法直接交付反诉原告,该责任不在反诉被告。另外,反诉原告诉状中提到是因为反诉被告原因导致玻璃钢罐体出现侧面凹陷,该责任不在反诉被告,凹陷原因主要是反诉原告自行提供的玻璃钢罐体没有达到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图纸要求玻璃钢罐体达到3公分,但反诉原告提供的罐体厚度仅为1.7公分,该事实有监理发给反诉原告的通知可以证实。该工程之所以返工主要是因为反诉原告提供的玻璃钢罐体凹陷导致。另外,工程返工后反诉被告依约完成了涉案工程,并不存在反诉原告所述的工程未完工就离开工地。所以对于以上事实我们予以纠正。对于反诉原告所称的15万元损失我们认为并不存在且也不应由反诉被告承担。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反诉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15日,三丰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三丰公司将其承包的宿迁市花果山路一体化提升泵站安装工程发包给***施工。合同签订后,***即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因三丰公司提供的罐体质量问题导至安装的罐体出现严重倾斜的情况,根据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要求,三丰公司重新提供玻璃钢罐体由***重新安装。2018年12月25日,三丰公司(甲方)与***(乙方)就罐体重新安装签订了补充协议,载明:“由于宿迁市宿豫区花果山路污水泵站工程的玻璃钢罐体出现侧面凹陷。根据本工程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甲方和为甲方提供罐体的生产厂家共同意见,决定将现已安装的罐体废除,重新提供璃钢罐体至施工现场,重新安装。为此,产生了一系列相关工作及相关联的各项费用。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作为原宿迁市花果山路一体化提升泵站安装工程合同的补充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3、甲方于2019年元月11日前提供新作玻璃钢罐体至施工现场,由乙方负责安装(相关操作办法及付款见附件)。安装完成后,甲、乙双方共同向建设单位协调办款。2019年春节前若是建设单位能支付给甲方30万元工程款,甲方须支付给乙方工程签证10万元;若少于30万元,则按30%比例支付,但不能少于5万元。若高于30万元,也按30%比例支付,但不高于15万元。支付时间为工程款支付至乙方账户2天内……二、罐体重新安装工作由甲方提供所有费用,乙方负责组织施工。具体办法为:……4、乙方继续留在现场的工人所有工资由甲方支付,名单及工资额度如下所示……零星增加杂工由甲方现场直接支付,现场工地生活费每天按240元计算,按天计算”。2019年1月19日,三丰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承诺函,载明:“一、工程安装完成后,甲乙双方共同向建设单位协调办款,2019年春节前若是建设单位能支付给甲方30万元工程款,甲方须支付给乙方工程签订10万元,若少于30万元,则按30%比例支付,但不能少于5万元。若高于30万元,也按30%比例支付,但不高于20万元,若付到70万,支付20万元给乙方。支付时间为工程款支付至甲方账户2个工作日,上述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不含税,所有发票待甲、乙方双方2019年2月份以后补施工合同后,由乙方补给甲方。二、返工期间工人工资6万元、生活费6000元,工程完工建设单位和监理初验合格后第二日支付。后续工作由乙方完成。三、我单位对以上承诺负全部责任。若是我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内容而引起的农民工追讨工资或上访等事件由我单位全部负责”。2019年腊月27日至正月15日期间,涉案工程建设单位向三丰公司支付工程款30万元。
2019年10月16日,***将工程验收资料提交本院,三丰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领取上述资料。
本院认为,三丰公司与***签订的承诺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承诺函约定,三丰公司在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30万元工程款后,应向***支付10万元,故对***要求三丰公司支付10万元工程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的利息请求,本院自2019年2月22日起予以支持。对***主张的生活费6.6万元,因其未举证证明涉案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初验合格,且三丰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工程一直未验收,该笔生活费尚未满足付款条件,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三丰公司要求***给付验收资料的反诉请求,因***已于庭审中将验收资料交付三丰公司,故对其该项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三丰公司要求赔偿损失15万元的反诉请求,因***提供的监理单位出具的工作联系函可以证明涉案工程玻璃钢罐体重新安装系三丰公司提供的玻璃钢罐体存在质量问题所致,而非阮光丰施工原因造成,故对其该项反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三丰瑞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青岛三丰瑞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5040元,由原告***负担2004元,被告青岛三丰瑞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3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反诉原告青岛三丰瑞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丽娜
人民陪审员 罗绪明
人民陪审员 沈茂春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