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021民初1090号
原告:青岛三丰瑞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平度市经济开发区经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冷初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铭青,山东雅君(平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萌萌,山东雅君(平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县工程建设局,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县首山镇前进街。
法定代表人:杜日孚,该局局长。
被告:辽阳县政府采购中心,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县首山镇前进街。
法定代表人:黄宝兴,该中心主任。
原告青岛三丰瑞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阳县工程建设局、辽阳县政府采购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青岛三丰瑞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青岛三丰瑞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三丰瑞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92元,由原告青岛三丰瑞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