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4号之一
原告:深圳数虎图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莲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数虎图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莲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上海市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规定,可以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诉讼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本案暂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申 智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罗 欢
书 记 员 张绵爽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