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数虎图像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数虎图像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莲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执390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数虎图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锐,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莲***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童,总经理。
深圳数虎图像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莲***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6民初4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上海莲***传播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深圳数虎图像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诉义务,并承担执行费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上海莲***传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有银行存款。目前已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钱款124,779.3元人民币,并已发还给申请人。另,被执行人名下在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的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针对尚未履行的义务,本院协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行了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和解。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工作记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莲***传播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章 跃
审判员 陆卫国
审判员 李 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范建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