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数虎图像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民申81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波,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数虎图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部工业区**402div>
法定代表人:李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桂,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税中心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数虎图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4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保税中心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数虎公司未积极组织材料进场,导致工程未按时完工,合同目的未能实现,保税中心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合同总价款50%的违约金。数虎公司投标时,故意隐瞒立柱型LED屏定做的情况,使竣工日期不确定,在数虎公司收到第一期款项2868000元后,才在《工作联系函》中提出部分材料需要临时定做,致使2018年5月10日前立柱型LED屏仍未进场。此外,主要设备地砖LED屏在2018年5月7日才进场,但现场预留给地砖LED屏的大厅施工坑洞必须提前填平并硬化,以保证不影响2018年5月10日活动正常开展,时间上已经不允许地砖LED屏临时进场安装。基于上述原因,预期光影效果未能呈现,严重损害了活动期间保税中心公司的形象,合同目的落空。根据合同约定,保税中心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合同总价款50%的违约金。(二)原审法官对反诉不重视,驳回保税中心公司反诉请求,导致双方纠纷没有一次性解决,造成工程烂尾。本案中,主要设备未进场安装,根本无法认定工程已经正常投入使用。若该工程完工并投入使用,数虎公司就不会仅仅起诉第二期合同款,而应该是合同全款。保税中心公司的违约行为和生效判决认定错误,已经造成大会活动受到影响,并即将影响第三届大会的开展。
数虎公司提交意见称,保税中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且LED大屏目前仍在使用中,三角屏经过保税中心公司同意延迟进场,数虎公司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与二审上诉基本一致,保税中心公司已履行生效判决,其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本案数虎公司起诉请求是判令保税中心公司向数虎公司支付二期合同款人民币2868000元及滞纳金,根据数虎公司与保税中心公司签订的《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集团有限公司E贸易博览交易中心汇报大厅声光电系统工程深化设计与施工合同》,支付第二期合同款的条件是:主要设备全部(LED屏、投影系统)进场后3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总价款的60%。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主要设备已经进场,支付第二期合同款的条件已经成就,生效判决判令保税中心公司支付数虎公司第二期工程款2868000元具有合同依据。(二)关于保税中心公司的反诉问题,保税中心公司的反诉请求是:1.判决解除2018年3月29日《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集团有限公司E贸易博览交易中心汇报大厅声光电系统工程深化设计与施工合同》;2.判决数虎公司按照签约合同价的50%支付违约金4780000元、赔偿损失2868000元。根据双方在再审审查阶段提交的2019年5月14日《关于督促处理E贸易博览交易中心汇报大厅声光电系统工程后续事宜的函》,在二审判决生效之后,保税中心公司致函数虎公司:“请贵司收到本函后15日内书面回复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剩余工程的履行方式、工期、结算等事宜,如逾期不回复或回复不明确,我司视为贵司解除合同”。数虎公司2019年5月28日回复《回复并解除合同通知函》,通知保税中心公司解除合同,说明双方在二审判决后仍对合同是否解除进行协商,故保税中心公司在本案中请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和赔偿损失问题,因为本案的本诉标的是支付第二期合同款,那么反诉的标的及请求应当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应当以审理第二期合同款为基础。因数虎公司也承认有少部分设备未进场,生效判决考虑到该因素,已经扣除了相应的款项,并驳回了数虎公司关于滞纳金的诉讼请求,等于对于二期款项也判决数虎公司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数虎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约或者质量存在问题,给保税中心公司造成损失的,可另案主张赔偿。综上,保税中心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综上,保税中心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于跃辉
审判员  李向乔
审判员  范书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苗振林
书记员武雅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