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82民初1652号之一
原告:浙江广申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689062577L),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更楼街道后塘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黄友木。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根有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凌钧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杭州建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704291707R),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72号。
诉讼代表人:唐炳洪,杭州建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中梅,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汇丰,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广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建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原告浙江广申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广申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浙江广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邓丽君
人民陪审员 许伟成
人民陪审员 陈建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邵涵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