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82民初5739号
原告:***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姗,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新才,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更楼街道后塘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黄友木,执行董事。
被告:**有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广申建设有限公司、**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广申建设有限公司、**有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广申建设有限公司、**有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蔡竞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思
书 记 员 宋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