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申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广申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淳安华丝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27民初276号 原告:浙江广申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689062577L,住所:建德市更楼街道后塘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淳安华丝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793697759J,住所:淳安县千岛湖镇涌金路366-165号、366-166号。 法定代表人:**来,执行董事。 被告:***林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3996200915,住所:淳安县千岛湖镇涌金路366-64号、366-65号。 法定代表人:**来,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广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淳安华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丝公司)、***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丝公司、晟林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华丝公司支付工程款21326123.93元(其中二期220万元、三期19426123.93元,对账确认后付款30万元)、自2019年9月28日至2022年12月30日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损失)2814978.31元,以及自2022年12月31日至付清之日止以二期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以三期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7.4%计算的违约金;确认原告工程款21326123.93元,就该二期、三期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要求被告华丝公司支付盛林大厦四期工程款20万元,原告的该工程款就该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要求被告华丝公司立即退还原告三期履约保证金5万元。4.被告晟林公司对被告华丝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华丝公司承担,被告晟林公司连带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先后与华丝公司签订晟林大厦二期、三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依约完成土建项目施工,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2021年1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经结算,二期工程结算价3900万元,三期工程结算价3380万元,合计7280万元,至今尚有21326123.93元未付。原告交付华丝公司履约保证金480万元,已退475万元,尚有5万元至今未退。此外,华丝公司将晟林大厦四期的前期准备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已经完成工程的价款20万元,至今未付。华丝公司是晟林公司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晟林公司不能证明华丝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晟林公司应当对华丝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8月1日,华丝公司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结算协议》,确认双方同意晟林大厦二期工程款结算价3900万元。2022年4月4日,晟林公司与原告协商确定晟林大厦三期土建工程价格3380万元,并签字**确认。2022年12月20日,双方对账确认,华丝公司已付二期工程款3680万元;已付三期工程款1108万元,代付三期混凝土货款2535142.07元、钢管租金758734元;尚应付二期工程款220万元、三期工程款19426123.93元,合计21626123.93元。华丝公司未退施工保证金5万元。同时,华丝公司确认,原告为四期工程施工的准备工程完成工程造价20万元。2022年12月30日,华丝公司向原告付款30万元。 另查明,二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按月进度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0%,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实际工程造价的97.5%,余款2.5%为缺陷责任期保修金;缺陷责任期满一年返还50%,届满(最长不超过24个月)一次性返还剩保修金(不计利息)。三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工程进度款与二期合同相同约定外,对华丝公司在竣工后未依约付款约定如下:按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56天的,按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竣工验收报告记载,二期工程于2019年9月27日验收合格,三期工程于2021年1月25日验收合格。 还查明,华丝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11日,股***公司持股比例100%。 本院认为,原告已经履行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华丝公司应当依约支付工程款。华丝公司逾期支付,原告要求华丝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工程款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予以支持。华丝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中,晟林公司、华丝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相互独立,故对原告要求晟林公司对华丝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淳安华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广申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1526123.93元,截至2022年12月3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814978.31元,以及自2022年12月31日起以220万元为基数按年率3.85%、以三期应付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年率7.4%计算至实际付款时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被告浙江淳安华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广申建设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万元。 三、被告***林实业有限公司对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四、若浙江淳安华丝实业有限公司、***林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不支付,原告浙江广申建设有限公司二期工程款220万元、三期工程款19126123.93元、四期工程款20万元分别就晟林大厦二、三、四期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878元,由被告浙江淳安华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林实业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余积祉 二○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人民法院将对其予以正向激励;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该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 一、自动履行可获得正向激励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审理法官应及时告知收款账号,并在收款后及时发还对方当事人。 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通过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发布诚信履行名单等方式进行正向激励。 二、拒不履行的将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对于符合执前督促条件的,人民法院可先行执前督促其履行,通过自动发送短信、语音智能外呼、人工干预介入等方式执前督促履行。执前督促不履行的,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支付***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行金; (二)查封、扣押、冻结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根据情节轻重,实施拘传、罚款、拘留措施; (四)联合信用惩戒。包括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参团旅游,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作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还可以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五)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实守信是最好的通行证,失信违法者将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