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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广申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淳安华丝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27破申17号 申请人:A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B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A公司以被申请人B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于2023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B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当日通知了B公司,该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B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2006年12月11日成立,登记机关为某管理局。经营范围包括服务:实业投资,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凭证经营),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展览展示,会务服务,企业营销策划,房屋租赁,图文设计、创作,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网络广告除外),室内装潢设计。B公司现有股东一名,C公司持股比例100%。申请人A公司与被申请人B公司、C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某法院于2023年3月13日作出某民事判决,B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公司工程款21526123.9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C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B公司、C公司均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A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某案号。至今为止,B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有28件,申请执行金额合计为709109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局进行网络查控和调查,发现B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位于甲地块,未开发;公司名下有83套房屋,其中62套房屋存在预告抵押登记或抵押登记。根据债务人提交的资料显示,B公司尚有部分车位未出售,所有资产合计约为50000000元,B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A公司作为B公司的债权人,主体适格。B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提出对B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B公司住所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B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A公司对被申请人B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乙律师事务所为B公司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田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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