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杨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华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4836号之一
原告:杭州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9514234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墩郎张村。
法定代表人:顾金星。
委托代理人:蔡旦祥、李洁洁,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杨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31526719B,住所地杭州钱塘区新湾街道人民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葛杨杨。
本院在审理杭州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杨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杨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2元,减半收取611元,由杭州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大伟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