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91民初1944号之一
原告: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绕城高速公路下沙养护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苏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亚,浙江苏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钱塘新区新湾街道人民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杨。
原告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4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641元,由原告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