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鲁润金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与**、北京鲁润金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5民初7310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北京鲁润金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监事,住山东省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振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鲁润金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庆祥南路29号院8号楼6层61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创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6日出生,北京鲁润金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监事,住山东省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创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起诉被告北京鲁润金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纪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