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3民初1770号
原告:大连海事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1185620091。
法定代表人:李苏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接昌,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沃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沙嘴路交汇处韵动家园A座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48935H。
法定代表人:许洁。
原告大连海事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沃金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大连海事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海事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琳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 艺
书 记 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