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肥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肥执字第971-1号
申请执行人***,住泰安市。
被执行人***,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肥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肥城市自来水公司、***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2012)泰民一终字第840号一案中,被执行人肥城市自来水公司和***已履行了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共支付案件款366337.65元,其中肥城市自来水公司支付案件款316337.65元,***支付案件款5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执行费5595元由被执行人肥城市自来水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泰民一终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