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8民初153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宁市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北湖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峻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明,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
法定代表人:白小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上海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宁市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宁绿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桂0108民初153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开户的账号为31×××62-0001_1账户里的存款7041541.58元。申请人南宁市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宁市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开户的账号为31×××62-0001_1账户里的存款7041541.5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胜贵
人民陪审员 周树立
人民陪审员 银玉乐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赵雪婵
书 记 员 陈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