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108执保1002号
南宁市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南宁市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8)桂0108民初153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解除被申请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建行)存款7041541.58元的冻结。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8)桂0108民初153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