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21执1834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北湖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287640K。
法定代表人:王峻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武贵,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利,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河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南县镇隆镇二级公路边(旧新桥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21557241733P。
法定代表人:岑光通。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桂0821民初18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广西河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84063元及违约金(另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负担案件受理费4746元及执行费7891元。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本院在另案以(2021)桂0821执57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广西河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1)位于平南县土地[土地使用证号:平国用(2013)第260012063-5号、2××7号、260012063-6号]三宗;(2)位于平南县(地块1)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平南房权证平南字第1××3号,土地使用证号:平国用(2013)第260012063-1号]一幢;(3)位于平南县(地块2)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平南房权证平南字第1××6号,土地使用证号:平国用(2013)第260012063-2号]一幢;(4)位于平南县(地块3)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平南房权证平南字第1××7号,土地使用证号:平国用(2013)第260012063-3号]一幢;(5)位于平南县(地块4)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平南房权证平南字第1××4号,土地使用证号:平国用(2013)第260012063-4号]一幢;(6)位于平南县(地块5)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平南房权证平南字第1××5号,土地使用证号:平国用(2013)第260012063-5号]一幢;(7)位于平南县(地块A)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平南房权证平南字第1××3号,土地使用证号:平国用(2013)第2××3号]一幢;(8)位于平南县(地块B)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平南房权证平南字第1××5号,土地使用证号:平国用(2013)第2××4号]一幢;(9)位于平南县(地块C)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平南房权证平南字第1××4号,土地使用证号:平国用(2013)第2××5号]一幢;(10)位于平南县(地块D)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平南房权证平南字第1××7号,土地使用证号:平国用(2013)第2××6号]一幢;(11)位于平南县第二支线道路地段(地块3)[房屋所有权证号:平南房权证平南字第1××5号,土地使用证号:平国用(2015)第2××5号]一幢;(12)位于大新镇环东路边土地[不动产权证号:桂(2018)平南县不动产权第0××4号]一宗。本院于另案正在处置平南县第二支线道路地段(地块2、3),处置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可对处置后所得价款申请参与分配。此外,本院还调查了被执行人在各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姿雁
审 判 员 宋华海
审 判 员 黄建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覃子容
书 记 员 朱柳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