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垦金投资有限公司、南宁市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5民初12847号
申请人:广西垦金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0227252W。
法定代表人:马戈。
被申请人:南宁市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287640K。
法定代表人:王峻华。
被申请人:南宁市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79974064X8。
法定代表人:蒙雷鹏。
被申请人:丁德松。
被申请人:周薇。
本院受理申请人广西垦金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被申请人南宁市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分公司、丁德松、周薇财产一案,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南宁市新竹营销服务部编号为6051108046020210001649的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申请保全标的为6013361.24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6013361.24元为限,保全被申请人南宁市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分公司、丁德松、周薇名下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广西垦金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灵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黄凤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