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冀1122民初1506号
原告:河北现代钢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桥头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L12183724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衡水市桃城区公正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天津市静海区中小学劳动教育基地,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梁头镇梁头村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223712927947G。
法定代表人:马增元,校长。
原告河北现代钢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静海区中小学劳动教育基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北现代钢木制品有限公司请求法院:一、要求被告给付我公司货款59906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79718元(按照逾期付款总额的30%计算);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2日,原告河北现代钢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静海区中小学劳动教育基地订立供应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采购原告生产的宿舍办公家具(其中包括储藏柜260组,学生床300张,用品柜70个,直饮机8台,屏风式办公桌8组,办公桌椅10组),以上总价款为59906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方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于2018年3月17日将全部货物交付给被告,被告验收并使用,但是迟迟没有给付货款。按照合同第八条约定:需方如逾期支付货款的,需向供方每日偿付欠款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截止到起诉日,已达600多天,则按照逾期付款总额的30%计算违约金,应为179718元,以上共计778778元。此后我司多次向被告催要以上款项,但被告一拖再拖,至今分文未给,不得不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给付我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共计778778元,望依法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天津市静海区中小学劳动教育基地所欠原告河北现代钢木制品有限公司货款599060元及各种费用40000元,共计639060元,于2019年11月28日前给付212400元,2020年1月10日前给付剩余426660元;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9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670元,由原告河北现代钢木制品有限公司担负。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