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02民初1007号
原告:高兴,女,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河北现代钢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桥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高兴诉被告河北现代钢木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兴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北现代钢木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兴撤回对被告河北现代钢木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4元,减半收取70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