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现代钢木制品有限公司

河北现代钢木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巧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武民二初字第685号
原告:河北现代钢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5月15日,汉族,住武邑县。
被告:***(系**之妻),女,1974年6月16日,汉族,武邑某某学校教师,住武邑县。
原告河北现代钢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巧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巧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现代钢木制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了207套钢床,共计价款86940元,被告**只支付了40359元,尚欠货款46581元未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还。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46581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份,被告**在原告河北现代钢木制品有限公司处购买了207套钢床,每套420元,共计价款86940元。在提货时,被告**给付货款40359元,其余货款46581元未付,于2013年1月8日为原告河北现代钢木制品有限公司出具了一*欠条,但未约定付款期限。上述债务是被告**在其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
本院认为:被告**就其欠原告河北现代钢木制品有限公司货款46581元出具了欠条,是对其所负债务的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所负上述债务系在其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被告**、***共同偿还。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故原告河北现代钢木制品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巧给付货款,应予支持。被告**、**巧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予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共同给付原告河北现代钢木制品有限公司货款46581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485元由被告**、***共同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