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2民初1051号
原告:河北现代钢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邑县桥头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L1218372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武邑县。
被告:***,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现代钢木制品有限公司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2020年10月16日,原告河北现代钢木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现代钢木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河北现代钢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根花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