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2民初1506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现代钢木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武邑县桥头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L121837242,电话:13603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市静海区中小学劳动教育基地,地址:天津市静海区梁头镇梁头村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223712927947G,电话:022-6896****。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河北现代钢木制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天津市静海区中小学劳动教育基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本院依法受理。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申请人河北现代钢木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法使用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静海区中小学劳动教育基地830000元的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或仅限被申请人天津市静海区中小学劳动教育基地名下房产、车辆,保全期限为两年。
申请人河北现代钢木制品有限公司以衡水昊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财产保全担保函案号:(2019)衡水昊达财保字第077101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现代钢木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静海区中小学劳动教育基地830000元的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或仅限被申请人天津市静海区中小学劳动教育基地名下房产、车辆,保全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