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02执73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大厦01栋6层。
法定代表人:王俊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萌、刘春莉,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雄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和燕路408号1幢1724室。
法定代表人:张天志。
申请执行人南京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雄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1民终3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南京雄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需赔偿南京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2645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南京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360元,被上诉人南京雄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上诉人南京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2690元,被上诉人南京雄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85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前来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12月21日,12月22日,2022年1月17日、4月20日、4月29日、5月27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进行线下调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本院分别于2021年12月22日、2022年4月2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一年。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牌照为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的机动车,除苏A×××**已经报废以外,其余车辆本院均已查封。结合本案标的金额,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苏A×××**牌照车辆采取扣押登记操作。因本院暂未控制该车辆,该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3、根据江苏省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的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人身保险产品。
5、查明被执行人在江苏省住房公积金资金中心、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三、2022年4月21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5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及风险告知书》,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对被执行人申请进行清算或转入破产审查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尚未实际受偿。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1民终3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查宣东
审 判 员 周庆安
审 判 员 冯 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鲁 威
书 记 员 刘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