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26执恢188号
申请执行人:平江县伍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江县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江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江县至信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平江县天岳开发区天岳村桂花组。
经营者:高化,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
平江县伍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平江县至信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6民再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平江县至信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平江县伍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平江县至信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平江县伍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平江县至信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平江县伍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平江县至信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的全部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江县伍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平江县至信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达成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民再28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单小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湛红秋
书 记 员 彭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