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保676号
申请人湖南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湖南钢材大市场酒5栋306号。
法定代表人李**
被申请人平江县伍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南省平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江明
本院在审理申请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平江县伍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610183.2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执行员 刘上堤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 钧